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财政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自治机关对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抵减或顶替正常的财政拨款。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民族地方的补助资金和财政收支项目等方面的优惠条件,加速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