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立足本地资源和市场需要,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经济,加强对企业的引导,促进其技术改造或资产重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积极引导扶持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快速发展。自治机关要有计划地做好移民工作。积极组织劳务培训和劳务输出,拓宽输转渠道,增加劳务收入。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