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发展林业的优惠条件,制定林业建设发展规划,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林业资源。

自治机关认真组织实施各项林业建设工程,制定优惠政策,提倡和鼓励个人、集体承包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封山绿化,努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林木管护,巩固造林成果。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