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机关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发展林业的优惠条件,制定林业建设发展规划,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林业资源。自治机关认真组织实施各项林业建设工程,制定优惠政策,提倡和鼓励个人、集体承包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封山绿化,努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林木管护,巩固造林成果。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