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机关对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保护各族公民的合法权益。自治机关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对县内各民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地方法规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