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水生动物产卵、栖息、索饵场和洄游通道进行水下爆破、勘探、建桥、挖砂等施工作业,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其赔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