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未知(-1)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热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所辖区域内的地热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组织对地热水资源的综合考察及科学研究和调查评价;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水资源的综合规划,规定地热水资源的使用范围,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热水的长期供求计划、限制开采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对地热水实行统一调配;

(五)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地热水资源费;

(六)负责地热水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及污水排放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地热水的动态观测;

(八)协调和处理地热水的水事纠纷;

(九)负责新建、更新改造地热水工程的审核;

(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