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按照猎获物指导价格2倍至5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