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有效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一)检举揭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二)抢救或者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事迹突出的;(三)对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的;(四)在保护、管理野生动物的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