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一)军用武器;(二)地枪、暗箭、排铳;(三)炸药(含自制火药)、毒药;(四)绝后窑、阎王议、大踩夹子、大吊食、捉脚;(五)火攻、烟熏、电击;(六)掏窝取卵;(七)歼灭性围猎、砍树放趟子;(八)鱼鹰猎捕;(九)其他灭绝性、破坏性猎捕工具、方法。使用体育用枪猎捕,必须经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猎犬猎捕,必须具有防疫部门核发的检疫证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养犬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