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和省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