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六条已废止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