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