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桥涵设施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在城市桥涵设施范围内从事河流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须征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涵的产权人或委托管理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