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禁止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作为机动车停车场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根据实际在城市次干路、支路上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在人行道上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并由道路设施管养单位对相应的人行道采取加固处理,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禁止占用宽度小于5.5米的人行道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