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城市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城市燃气设施的管理按照《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