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市政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规划、建设、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