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政设施可以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投资建设。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市政设施;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