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县(区)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六)按照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组织开展卫生先进城区、单位、个人的竞赛评比活动和命名、表彰;

(七)承办爱国卫生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