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 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