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已修改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合生态公益林管护单位开展防火、防盗、造林、抚育、改造等管护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