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设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制定处罚的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