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罢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