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章 辞职、撤职和批准罢免职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罢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