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五章 辞职、撤职和批准罢免职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拟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