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任职期限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免职后,再行离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在任职期间去世的,原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及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