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本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城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更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位置前,应当征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