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对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园)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