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头)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