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