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临时查封决定和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抄送辖区公安派出所,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