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学校校舍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

已投入使用的校舍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学校应当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制定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整改方案并予以实施,逾期不整改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