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建筑物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维修、保养自己专有、专用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三)委托物业管理的,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督促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