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