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征缴第九条已修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参与核查的单位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相关秘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