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登记、缴费数额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财政、劳动保障、卫生、价格、计划生育、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