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