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生育保险基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