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向增养殖海域排放和倾倒垃圾、污物及其他有害物质。向增养殖临近海域排放、倾倒有害物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排放标准等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