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开发盐资源,开办盐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盐资源开发及盐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停产、转产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