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盐业主管机构的盐政稽查人员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