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接受年检的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由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吊销生产、批发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