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用盐和工业用盐。凡居民直接食用、食品加工用、渔业和畜牧业用的盐产品为食用盐?(以下简称食盐);其他盐产品为工业用盐(以下简称工业盐)。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