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运输食盐产品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产品,对货主处该食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对承运人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