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未取得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未按照批发许可证规定的渠道及销售范围购销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批发、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