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