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本市允许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

禁止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未列入前款目录的烟花爆竹产品。

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