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一)拒绝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勘查、开采工作年度报告或者虚报、瞒报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