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特定矿产资源附加费等费用的,由负责征收有关费用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