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对本条例第七十七条中规定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难以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按照鉴定结果认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