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