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安全生产、环保、公安、工商、水务、林业、海洋、监察等部门做好矿产资源执法工作。

对涉嫌矿产资源犯罪的案件,地质矿产及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1月1日